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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玺诉被告西安东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玺,西安东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张宝玺,男,194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西安东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才长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玺诉被告西安东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玺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宝玺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