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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吴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赵宽,行长。被执行人吴伟,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吴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赵永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