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怀刑初字第07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周家贵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贵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怀刑初字第070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家贵,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04年12月8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犯罪被批准逮捕(在逃),2008年12月8日到怀远县公安局马城派出所投案,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0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家贵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立明、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家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家贵伙同周某(已判刑)窜至怀远县马城镇大洪山林场,将该林场通往怀远县马城镇黄郢村掏牛洞自然庄正在使用的输电铝线剪断约560米,被村民发现,被告人周家贵逃离现场。2008年12月8日,周家贵到怀远县公安局马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家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投案证明、该照明线路使用情况的证明、本院(2005)怀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谢某、蒋某1、叶某、蒋某2的证言,同案犯周某的供述,现场勘查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家贵伙同他人采取盗窃的手段,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周家贵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周家贵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家贵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志宏审判员 季 诚审判员 张启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勇法院诫勉语:周家贵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