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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七美与朱群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七美,朱群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324号原告:徐七美,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家村宝塔北路2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佩军,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群峰,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杨家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君军,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七美与被告朱群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七美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群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七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七美撤回对被告朱群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七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