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龙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七美与朱群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七美,朱群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324号原告:徐七美,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家村宝塔北路2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佩军,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群峰,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杨家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君军,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七美与被告朱群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七美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群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七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七美撤回对被告朱群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七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