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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1557-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梁××、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梁××,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557-2号原告:方×。被告:梁××。被告:杜××。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梁××、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杜××所有的德胜路锦茂大厦21号-1房产1套。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杜××所有的德胜路锦茂大厦21号-1房产1套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所有的德胜路锦茂大厦21号-1房产1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坚昕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