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1557-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梁××、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梁××,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557-2号原告:方×。被告:梁××。被告:杜××。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梁××、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杜××所有的德胜路锦茂大厦21号-1房产1套。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杜××所有的德胜路锦茂大厦21号-1房产1套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所有的德胜路锦茂大厦21号-1房产1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坚昕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