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汽车电器厂与王××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汽车电器厂,王××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532号原告瑞安市××××汽车电器厂,住所地:瑞安市××村。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董××。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汽车电器厂与被告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汽车电器厂以已与被告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汽车电器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瑞安市××××汽车电器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