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23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被告廖××。原告黄××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委托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公告传唤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诉称,被告廖××于2007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7年12月20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催要无果。为此,请依法判令被告廖××归还借款本金2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廖××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07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22000元,于2007年12月20日归还的事实。该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确认有效,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本院查明的本案事实与原告庭审中的诉称相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廖××向原告黄××借款22000元,有被告廖××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属单方违约,系酿成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及时归还借款22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廖××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郑世罗审判员 毛哲民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凌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