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与叶××、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叶××,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40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叶××。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叶××、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郑剑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