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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与叶××、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叶××,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40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叶××。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叶××、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郑剑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