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易××、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易××,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301号原告:黄××。被告:易××。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易××、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黄××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