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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400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姚××。委托代理人:蒋××。原告马××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姚××因资金困难于2007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该借款已近二年,而被告无还款意向,故诉请本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3万元借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的借款有经济犯罪嫌疑,应予以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铭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