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绍兴菲诺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郡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菲诺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郡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绍兴菲诺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上虞市崧厦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苗芬。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李飞英,浙江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郡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大厦a座1611室。法定代表人:葛波。原告绍兴菲诺旅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郡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69元,减半收取2685元。审 判 员 郑元有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霄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