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401号原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号。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丁海英审判员 杨伟东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常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