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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401号原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号。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丁海英审判员  杨伟东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常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