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虞市××铝业××司与宁波××休闲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铝业××司,宁波××休闲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047号原告上虞市××铝业××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6-4),住所地上虞市××区××座。法定代表人胡××。被告宁波××休闲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铝业××司与被告宁波××休闲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江东皓彤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明确向本院表明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晔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传锦(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