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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苏子云与厉青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子云,厉青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880号原告:苏子云,岩区西城街道新堂村380号。被告:厉青富,黄岩区北城街道五里牌村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子云为与被告厉青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子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尚慧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