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99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仇××与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990-2号原告仇××。被告诸××。本院在审理原告仇××与被告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计2787.5元,财产保全费1945元,合计诉讼费4732.5元,由原告仇××负担。审判员 李 建 宏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戎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