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商初字第99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仇××与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990-2号原告仇××。被告诸××。本院在审理原告仇××与被告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计2787.5元,财产保全费1945元,合计诉讼费4732.5元,由原告仇××负担。审判员 李 建 宏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戎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