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菏开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菏泽交通集团第七汽车运输公司、马世兵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交通集团第七汽车运输公司,马世兵,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开商初字第47号原告菏泽交通集团第七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单县城西关。法定代表人张景水,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鹏,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马世兵,公司职工。原告马世兵,农民。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199号。负责人杨玉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交通集团第七汽车运输公司、马世兵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菏泽交通集团第七汽车运输公司、马世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菏泽交通集团第七汽车运输公司、马世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