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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王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6号。代表人:方必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职工。被告:王建,原浙江金德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林甸县三合乡建设村二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王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事宜,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对被告王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郑红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