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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周永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未民二初字第416号 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A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雷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飞,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周永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538.50元,下余538.50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