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飞雄、王坷,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悦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