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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飞雄、王坷,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悦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