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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苍××纺织有限公司与江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纺织有限公司,江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128号原告:苍××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大树下村××前。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余××。被告:江甲。委托代理人:江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苍××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苍××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正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