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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中意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与陈锡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意光学玻璃有限公司,陈锡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844号原告:杭州中意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通惠路东北塘河以南。法定代表人:虞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卫东、魏东明,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锡成,县浦阳街道和平南路152-1号庭园区4号。原告杭州中意光学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锡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郑元有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霄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