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武某,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林树智,山东正平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