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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与朱××、王××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朱××,王××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509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被告:朱××。被告:王××。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朱××、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  民  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佳雯(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