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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杨峰与成都鑫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成都鑫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杨峰。被告成都鑫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业路*号财富中心*座****号。法定代表人高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峰与被告成都鑫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峰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峰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冉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