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64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范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张某某并不在其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马王镇新旺村新三街125号居住,其具体居住地址不详,亦无其他联系方式,致本案诉讼程序暂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兵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