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017号原告赵××。被告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宁××所有的浙a×××××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宁××所有的浙a×××××乘龙牌lz32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