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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017号原告赵××。被告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宁××所有的浙a×××××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宁××所有的浙a×××××乘龙牌lz32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