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卢××与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卢××。被告:孔××。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