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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卢××与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卢××。被告:孔××。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