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陈××,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范××。被告: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应晓军审 判 员 徐 粹代理审判员 杨仙林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伟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