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长春与张大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长春,张大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079号原告董长春,港镇城关下斗门村环中南路5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文其,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福,港镇城关延祥巷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长春与被告张大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长春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大福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后蛟村的房产(产证权号042224)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董长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张大福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后蛟村的房产(产证权号042224)的抵押、转让、出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