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451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何×负担。审判员 张卫荣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