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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451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何×负担。审判员  张卫荣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