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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阿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汪青梅、郭华与杨军武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青梅,郭华,杨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阿民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汪青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军武,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阿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于2006年3且29日向被执行人杨军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军武壬2006年4月4日前给付冯延昌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代案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确认的赔偿款6732元。但被执行人杨军武至今朱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标人杨军武在阿克塞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每月有1376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厂民法院关汞火民法院执行工于锗书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军武在阿克塞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收入5732元,从2009年4月开始每月提取500元,直至足额扣完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別尔德汉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彦 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