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甲与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林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31号原告:林甲。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甲与被告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林甲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