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祝锡华与杨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锡华,杨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39号原告:祝锡华,男,1963年9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东区16幢4单元208室。被告:杨根良,理户口278。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锡华与被告杨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锡华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根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事宜,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锡良对被告杨根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祝锡良负担。审判长 郑 红审判员 余洪喜审判员 邓 建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