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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桂明与朱桂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明,朱桂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83号原告:朱桂明,农民,乌市后宅街道遗安村3组。被告:朱桂宝,市稠城街道宗泽北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明与被告朱桂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桂明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朱桂明以此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朱桂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