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桂明与朱桂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明,朱桂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83号原告:朱桂明,农民,乌市后宅街道遗安村3组。被告:朱桂宝,市稠城街道宗泽北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明与被告朱桂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桂明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朱桂明以此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朱桂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