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潍商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魏守门与李瑞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潍商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守门。上诉人李瑞磊因与被上诉人魏守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08)临商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瑞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海涛审 判 员 路志明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