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岩供电局与徐乾昌、台州市黄岩城关供销社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岩供电局,徐乾昌,台州市黄岩城关供销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902号原告:黄岩供电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北路电力大厦。法定代表人:周贵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谷静,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乾昌,黄岩区澄江街道葛村村101号。被告:台州市黄岩城关供销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东浦路15号。法定代表人:郑磊平,该公司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供电局为与被告徐乾昌、台州市黄岩城关供销社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以被告徐乾昌已支付拖欠的电费149.26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徐乾昌已支付拖欠的电费149.26元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供电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岩供电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尚慧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