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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岩供电局与徐乾昌、台州市黄岩城关供销社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岩供电局,徐乾昌,台州市黄岩城关供销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902号原告:黄岩供电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北路电力大厦。法定代表人:周贵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谷静,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乾昌,黄岩区澄江街道葛村村101号。被告:台州市黄岩城关供销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东浦路15号。法定代表人:郑磊平,该公司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供电局为与被告徐乾昌、台州市黄岩城关供销社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以被告徐乾昌已支付拖欠的电费149.26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徐乾昌已支付拖欠的电费149.26元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供电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岩供电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尚慧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