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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27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潘××。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