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27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潘××。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