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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张甲、张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张甲,张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956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温州市××工业区××力路皮××7-5。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张甲、张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民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