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张甲、张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张甲,张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956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温州市××工业区××力路皮××7-5。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张甲、张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民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