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与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33号原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以原告需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需调查取证,原告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郏永林人民陪审员 解从波人民陪审员 俞文飞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