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柯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贵溪市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贵溪市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267号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市区白云山路。法定代表人:蒋善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贵溪市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冷水。法定代表人:林朝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溪市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贵溪市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事宜,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溪市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600元,由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红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