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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江环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马国卫、周春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环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马国卫,周春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54-1号原告:浙江环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小康。委托代理人:谢青常。被告:马国卫。被告:周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国卫、周春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环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2,906元,由原告浙江环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