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有限公司,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王炳昶印5份2009年4月13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184号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牛山××市××号。法定代表人: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元,由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炳昶审 判 员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王巍巍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项 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