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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有限公司,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王炳昶印5份2009年4月13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184号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牛山××市××号。法定代表人: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元,由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炳昶审 判 员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王巍巍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项 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