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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即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韩玉青与孙祖香、蓝恭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青,孙祖香,蓝恭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韩玉青,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吕兴义,青岛李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祖香,女,194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蓝恭柏,男,约54岁,汉族,住即墨市。原、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玉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希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