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528号原告任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十一条第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