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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楼允良与朱英武、金灵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允良,金灵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66号原告楼允良,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前大路6弄5号。委托代理人陈汪明,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共理人吴巍巍,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英武,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苏溪镇蒋宅村。被告金灵芳,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洪界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允良与被告朱英武、金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允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