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妍彦与浦江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妍彦,浦江县中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20号原告:赵妍彦,浦阳街道望仙路106号,现住浦江县浦阳街道解放东路124号201室。委托代理人楼冠敏,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中医院,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新华西路1号。委托代理人黄晨骞,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妍彦诉被告浦江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8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文伟审 判 员 郑元有审 判 员 刘爱苹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霄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