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妍彦与浦江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妍彦,浦江县中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20号原告:赵妍彦,浦阳街道望仙路106号,现住浦江县浦阳街道解放东路124号201室。委托代理人楼冠敏,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中医院,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新华西路1号。委托代理人黄晨骞,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妍彦诉被告浦江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8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文伟审 判 员 郑元有审 判 员 刘爱苹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霄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