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2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