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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2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