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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与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73号原告:钟××。被告:陶××。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以已被告陶××庭处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撤回对被告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