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高民初字第303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司与定州市盛辉商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司,定州市盛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高民初字第3036号原告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丽,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州市盛辉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定州市兴华路与明月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赵辉,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盛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于2008年3月7日签订的2008年“白象产品”区域市场销售合同书中,虽约定了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由高碑店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到期已自行解除。2009年1月,原告与其产生纠纷不受约定管辖的约束。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案应由定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定州市盛辉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原告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指定的“白象系列产品”区域经销商,双方于2008年3月7日签订了2008年“白象产品”区域市场销售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了被告在2008年销售白象系列产品的数量目标,同时亦约定了如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执,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该合同签订地在高碑店市,且双方于2009年继续履行上述合同,故原、被告于2009年1月15日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以该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2009年其与原告的业务行为不受合同约束,该案应由定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定州市盛辉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