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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秦荔商贸公司,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莲行初字第37号原告陕西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天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延锡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敏,该局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曹茜,该局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干部。第三人西安秦荔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斌,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成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西安秦荔商贸公司、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陕西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徐海霞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富丽 来自: